中華民國國旗是中華民國的國家象徵之一,由孫中山提議,將陸皓東設計之青天白日旗置於紅旗的左上角而成,故又稱“青天白日滿地紅”或“青天白日紅
旗”;後經國民政府立法定為國旗,並在北伐征戰結束、東北易幟後頒行全國。除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懸掛外,亦使用於其邦交國及外交使節訪問、或遇特殊
慶典等。在國民政府發動北伐前,當時執政之北洋政府是以五色旗作為國旗。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六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旗上三色分別象徵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同時亦代表中華民國以三民主義立國之初衷。
中華民國國旗由青、白、紅三色組成,單就色彩而言,分別象徵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以及民族、民權、民生之三民主義。若配合色彩的形狀,青天則同
時又象徵中華民族光明磊落、崇高偉大的人格和志氣;白日象徵光明坦白、大公無私的純正心地與思想,十二道光芒形象徵中華文化所傳承的美德;即:禮義廉恥與
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的四維八德精神。
中華民國政府更賦予該旗幟以中華民族獨立自由的含義,蔣中正曾在1949年10月公開宣布“只要有一面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國旗插在我們中國領土之上,那就是我黃帝子孫獨立自由的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