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 嚴打失信行為
中國證監會昨日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中證
監表示,一直非常重視承諾履行情況,2013年年底對相關公司進行了審查,發現有1631家公司雖未超期但有未履行完畢的事項,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時
期。
中證監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稱,2013年底,兩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當中,張曉軍稱,主要有幾下幾個原因,首先沒有形成良好的誠信環境,其次是相關監管規定不健全,以及對相關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
中證監表示,為了改變上述情況,專門出台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範,包括明確了承諾事項應當滿足的標 準,包括承諾事先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等,並明確了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範,超期未規範視同不履行承諾。
另外,是對於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並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製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
至於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最後,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中證監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稱,2013年底,兩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當中,張曉軍稱,主要有幾下幾個原因,首先沒有形成良好的誠信環境,其次是相關監管規定不健全,以及對相關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
中證監表示,為了改變上述情況,專門出台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範,包括明確了承諾事項應當滿足的標 準,包括承諾事先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等,並明確了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範,超期未規範視同不履行承諾。
另外,是對於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並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製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
至於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最後,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