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8, 2014

高登巴打揚言「炸中聯辦」 終院判勝訴

 

網民留言炸中聯辦 上訴得直

【經濟日報專訊】青年於網上揚言「炸咗中聯辦」,就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被判感化,終院昨判其上訴得直。
終院指互聯網只是媒介,不符控罪須在公眾地方發生定義,並批評法例已過時,有關刑責應立法監管。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根據06年區域法院一宗判決,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留言,律政司考慮該個案後才決定引用該罪名起訴本案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法官均接受被告認罪,並拒絕其要求更改答辯的申請。
如終院所言,本上訴涉及新法律爭議,即就有違公德罪行而言,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律政司正研究判詞,以評估適當的應對行動,及對日後類似檢控的影響。
討論區屬媒介 非公眾地方
現年約26歲的上訴人陳宥羲,被控於2010年6月11日,使用北角寓所內的電腦,以網名「鬼谷」在互聯網上高登討論區發布「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 聯辦」的信息,陳承認1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陳其後要求更改答辯被拒,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亦告駁回,於今年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 訴。
終院昨頒下判詞指,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的定罪元素包括在公眾地方發生,即有關行為是在一處實質及實際存在地方作出,以及公眾能夠達到,或能被兩人以上 目睹有關行為。終院指,互聯網討論區只屬一個媒介,不屬於公眾地方,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報案人士是否在公眾地方看到有關信息,基於不符合在公眾元素要求,故 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指行為嚴重 煽動恐怖主義
終院指判決並非意味所有涉及互聯網發放信息的罪行不能被檢控,若有黑客於機場的大型屏幕發布令人不安的資訊或相片等,或有人手機或平板電腦於公眾地方作出有關行為,控方仍然能引用條例作檢控。
終院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嚴重,屬煽動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可以帶來嚴重影響,令罪行加重。
終院續指普通法中的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已有350年歷史,未必適用於現今互聯網時代,促立法機關考慮監管有關刑責。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鄧國楨、霍兆剛;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勳爵;案件編號:FACC3/13。

 

 

 

高登巴打揚言「炸中聯辦」 終院判勝訴

「80後」青年陳宥羲早前在網上揚言「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
「80後」青年陳宥羲早前在網上揚言「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
一名高登討論區的青年網友陳宥羲於2010年6月,在網上留言,指「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早前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判感化12個月。青年不服上訴直終審法院,終上訴得直。

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昨於法院頒下判詞,指該控罪的其中一個定罪元素應要在公眾地方發生,而互聯網只是一個媒介而非一個地方,雖然陳宥羲的行為值得譴責,但仍要裁定他上訴得直。

判詞中又提到,有關作出有違公德罪的法例已有350年歷史,未必能完全適用於現代互聯網世界。這類型的刑責,實應由法例去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