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October 5, 2013

1950中蘇特別協定

1950中蘇特別協定

請大家看看1950年2月12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全權代表,政務院總理周恩來 與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安 (揚) 維辛斯基在莫斯科訂立的喪權辱國不平等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臺,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餘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佈。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 (揚) 維辛斯基(簽名)

資料來源:
http://cn.epochtimes.com/gb/13/8/5/n3934067.htm朝鲜战争损失惨重-中苏曾秘密协定要消灭一亿中国人.html

中蘇曾秘密協定要消滅一億中國人
這就可以解釋為何中共在三反、五反、反右等政治運動中殺害數千萬中國人的原因,他們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簽訂《中蘇特別協定》的幾種可能性
作者: 朱忠康



更新於︰2011-09-06
開放雜誌八月號發表章立凡先生《中蘇密約文本真偽考》後,我要對他的這篇文章作一次理性的回應。
首先,談談人口理論,章立凡稱毛澤東說過「人多好辦事」「 人多議論多,熱氣高,幹勁大。」說毛澤東決不會訂減少一億「人口」協定的。我們知道毛澤東是個「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言而無信」的人,他的所有擺在台面 上的正確的話都是對別人而言的,而他自己則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整風反右運動的「陽謀」已是家喻戶曉。
  這份《協定》究竟有沒有簽訂過?是不是存在過?可惜當事人都已不在人世。查閱檔案文件的遭遇,則可以列出幾種可能性來:

1953年3月蘇聯獨裁者斯大林逝世。扶靈者左起:馬林科夫、貝利亞、伏羅希洛夫、赫魯曉夫、米高揚。

第一種可能:這份《協定》正如章所說根本沒有訂立過,現在網上公佈的是偽造的贗品。
  第二種可能:這份《協定》的確簽訂過,網上公佈的是真的。
  第三種可能:這份 協定的確簽訂過,但是原文件被銷毀了或是弄丟了。所以沈志華先生沒有找到這份檔案,並不表示未曾簽訂過此協定。我們知道斯大林辦公的地方不單單在克里姆林 宮內,他還在近郊孔策沃別墅和遠郊祖巴羅沃別墅裡辦公過,各處都有存放他檔案的地方。一九五三年三月二日斯大林中風,五日死亡。死後內務部長貝利亞就把斯 大林家裡所有物品都搬走一空,不知去向。許多檔案都是成包成包地燒毀,他們不想把那些醜事暴露在別人面前。
  斯大林死後,繼承者的政治鬥爭加劇,先後有許多人輪番下台,貝利亞被處決,馬林科夫、莫洛托夫、伏羅希洛夫、布爾加寧被赫魯曉夫打成反黨集團,最後赫 魯曉夫也被趕下了台。每一次黨內領導人的更迭,首先都要把不利於自己的檔案銷毀。所以沃爾科戈諾夫曾指出:「他(斯大林)去世後,其私人文獻遭到不止一次 的清洗。」現在的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實際就是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宮的第二套住宅,可以想像飽經幾度滄桑的住宅,留下的還會有甚麼?
第四種可能:這份 協定的確存在,只不過沒有被中國學者找到。因為蘇聯過去的檔案多如山海,它們不是集中放在一個地方,而是散落在各處。在蘇聯有許許多多檔案館,除了現在放 在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外,過去還有人民委員會、黨中央、政治局、國防部、外交部及其他部委的檔案館等,要想獲得一份目標檔案,猶如大海撈針。  
        第五種情況: 許多檔案還沒有公開公佈,一位中國通的蘇聯外交官叫列夫多斯基,曾在中國工作了十年,先後擔任過蘇聯駐華大使館秘書、駐北京總領事、駐瀋陽總領事,與國共 兩黨領導人都打過交道。他在《斯大林與中國》一書中曾寫道:「由於新聞檢查和長期保密的檔案文件雖已開放,但有限制,而許多檔案文件迄今仍未解 密......」此書後面還附有翻譯陳春華所寫的《譯後記》,他說:「近年來蘇聯檔案雖已開放,但開放的並非全部。許多檔案對俄羅斯學者也有限制,而對外 國學者根本不開放。」「冷戰結束後,這一題目需要根據不久前才解密的檔案文件作全面研究和重新認識,而許多檔案現在仍不對研究者開放。這不僅指蘇聯和俄羅 斯檔案館,而且也指外國檔案館。」
像這樣一個蘇俄外交官要弄清一個問題搞到一份真實的資料都很困難,那麼沈志華先生就這麼容易把中蘇絕密的檔案資料都搞到了手?
  其實有沒有這份《協定》章立凡已經作了肯定的回答,是有的,只不過以不同的形式出現過吧了。
  章提出十九條《協定》的母本是來自一九四七年五月《哈爾濱協議》十三條、一九四八年十二月《莫斯科協議》七條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蘇協定》 十三條等等,「這三個文件的共同特點,即發佈均為國民黨官方中央通訊社,消息來源據稱都來自國外,均無可質證的同時期證據材料,實際上只是冷戰時期常見的 宣傳品而已。」章先生承認這是冷戰宣傳品,但沒有說這些材料是真還是假的,而且前兩份材料還被台灣學者引用過,可見十九條《協定》決非空穴來風而是它脫胎 於其他三個協定的。
  章立凡先生一口咬定十九條的《協定》是不存在的,但是《協定》的母本《哈爾濱協議》十三條、《莫斯科協議》七條、《中蘇協定》十三條倒是存在過的,而 且十九條是十三條的「擴展本」。在章的眼裡這些都是不可靠的。那麼請問中共喉舌和造假機器製造出來的消息就這麼可信嗎?
  還有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如果毛澤東與斯大林的確簽訂過這份協定,中國的歷史學家們敢不敢寫,寫了之後,可不可以出版?那些《紅太陽的隕落》、《墓 碑》、《毛澤東和他的女人們》、《毛澤東私人醫生回憶錄》、《毛澤東不為人知的故事》不都是在境外國外出版的嗎?何況此《協定》屬於高度機密文件,在大陸 誰敢捅這個被中共《保密法》緊緊捂著的《協定》,只有國外媒體才敢於做出這驚天動地的事來。  
  如果章先生真的具有歷史學家的客觀和良知,他應該把曾被篡改塗抹偽造過的中國近現代史,來個正本溯源返璞歸真,把千千萬萬件曾被顛倒過的歷史再次顛倒過來,還其本來面目,那將是國家之幸事,人民之幸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編按:篇幅所限,本文是朱先生來稿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