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與中介合謀「吸血」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往財務公司借
六千元實收七百?有財困「債仔」被財務中介公司「吸血」,收取逾半貸款額當擔保人費,致最後向財務公司借六千元,實收僅七百元,利率高達五千七百六十厘;
兩家公司稱互不認識,即使被法庭定罪共謀,仍然上訴,最後終院駁回上訴申請,成首宗成功證明中介公司與財務公司合謀罪成案例。
新界北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賈錦琳(圖中)表示,因法例不能監管與放債人無關連的中介人向「債仔」收取手續費的水平,中介公司就會要求「債仔」簽
紙證明自願要求公司作擔保人,好讓公司能「合法地」收取五成以上的貸款金額作擔保人費,最後才轉介至獲發牌的財務公司,以合法的利率,即六十厘以下向「債
仔」借貸。據知,這類放債集團月入可過百萬元。「像是用灰色地帶,對我們執法都很困難。」重案組總督察羅瑞深直言,中介公司均假稱與放債公司無關連,故警方一直與違法中介公司鬥智鬥力。例如 年多前,有「賭仔」以上述方式借貸,原借六千元,但八除七扣後實收七百元,即利率高達五千七百六十厘,及後受到收數滋擾,報警求助始揭發事件。
警方依靠現場蒐證、兩公司財務背景及多名「債仔」提供的借錢流程證供等,成功證明中介公司與財務公司合謀,以放債人條例中的放債人向借貸人收取 酬金一例提控,成功入罪。該公司職員被判社會服務令,他不服上訴,今年八月被終審法院終駁回其上訴申請。新界北總區去年底「虎穴行動」,亦成功搗破三家有 聯繫的中介公司。如違反放債人向借貸人收取酬金規例,罪成最高罰款十萬及監禁兩年。